第三十三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需要。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且空置的规划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