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规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等改建为卫生间、厨房;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餐饮、生产加工、歌舞娱乐等经营活动;

(四)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

(五)违法搭建建(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私自进行地下挖掘;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高空抛物;

(八)随意弃置垃圾、倾倒污水,在建(构)筑物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在楼道、门厅、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九)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携带电动车乘坐电梯;

(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一)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