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构建党组织领导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