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