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支付;拒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或者禁止出入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