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不再续约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退出,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向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履行交接义务。原物业服务人在约定时间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履行交接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