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三)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
(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和支出情况;
(五)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