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及时处理解决物业质量缺陷、配套设施设备不完善、设施设备技术不达标问题。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保修服务的,委托事项由双方约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