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物业管理用房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其产权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以及维修、保洁等辅助用房。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