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其产权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以及维修、保洁等辅助用房。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