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二)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三)查验记录;

(四)交接记录;

(五)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建设单位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人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