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完成物业服务区域的承接查验,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相关资料,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对物业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解决方法、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双方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中作出约定。对物业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或者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整改,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业主代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