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划定。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