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作中标价等,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