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作中标价等,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