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先行区应当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监管信息平台对医疗药品器械相关活动进行全过程、智能化监督管理。
先行区管理机构依法建设和维护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监管信息平台,会同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机构建立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在先行区开展医疗药品器械相关活动,应当接入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通过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监管信息平台采集的数据,经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机构审核,符合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等要求的,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证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