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先行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信用管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强化信用承诺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应用。

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机构依托医疗药品器械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医疗药品器械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会同先行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给予优先办理、降低抽查比例等守信激励措施和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等失信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