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机构认为医疗药品器械违法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医疗药品器械违法案件重大、复杂的,也可以直接办理。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