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机构会同先行区管理机构、海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实现医疗药品器械风险信息共享互通。

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请求海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配合,被请求机关应当根据职责权限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