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机构会同先行区管理机构、海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实现医疗药品器械风险信息共享互通。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请求海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配合,被请求机关应当根据职责权限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