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