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账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督查,以及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捐赠财产的接受、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