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