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红十字会应当根据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处分捐赠财产。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