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红松为伊春市市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松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并可以建立以红松为主要树种的纪念林。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