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红松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献资金、认领等方式参与红松保护活动。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红松认领制度,对可供认领和已被认领的红松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建设认领信息平台和识别系统。森林经营单位负责对认领的红松进行管护。捐献的资金应当专款用于红松保护,定期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