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红松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国有森工企业、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地方国有林场、村集体组织及其他经营管理红松的单位(以下统称森林经营单位)负有保护红松的责任。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