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红松保护工作。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公安、财政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松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