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红松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红松保护工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公安、财政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松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