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红松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松的义务。发现红松遭受危害、损害的,应当向红松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森林经营单位报告;发现损害红松资源行为的,应当制止和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