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红松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红松种子采集期。

森林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年度红松种子的采集工作,科学确定采集强度和采集方式,防止过度采集和掠青行为。

红松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松种子采集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