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红松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红松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红松种子采集期。森林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年度红松种子的采集工作,科学确定采集强度和采集方式,防止过度采集和掠青行为。红松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松种子采集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