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红松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红松分布及地理环境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一)在交通不便、人为活动少的远山区以及相对封闭独立且具有一定规模的近山区,设立管护站管护;(二)在交通便利、人为活动频繁的近山区,实行专业管护;(三)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景区景点、主要公路两侧等易造成人为损害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实行重点管护。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