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红松分布及地理环境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在交通不便、人为活动少的远山区以及相对封闭独立且具有一定规模的近山区,设立管护站管护;

(二)在交通便利、人为活动频繁的近山区,实行专业管护;

(三)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景区景点、主要公路两侧等易造成人为损害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实行重点管护。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