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拒不执行批准取水的部门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