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有效拒不执行批准取水的部门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