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效取水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