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凿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