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有效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