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湖泊、河道、沟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