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湖泊、河道、沟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