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水资源管理财政投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