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政管理、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