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政管理、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