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推动产业体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