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施工降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推进非常规水利用配套设施建设,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园林绿化、人工湿地、河湖景观、环境卫生、消防等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施工降水等非常规水源。鼓励工业园区与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开展供水合作。取水管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