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施工降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推进非常规水利用配套设施建设,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

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园林绿化、人工湿地、河湖景观、环境卫生、消防等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施工降水等非常规水源。

鼓励工业园区与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开展供水合作。

取水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