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批准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