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湖泊、河道、沟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