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嫁祸于人或者有其他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帮助肇事逃逸人员逃匿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尚不构成犯罪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 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