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有效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属营运客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属非营运客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三)属载货汽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属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