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有效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驾驶营运客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驾驶非营运客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三)驾驶载货汽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