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十元罚款:(一)行人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二)行人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三)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四)行人进入禁限行人通行区域的; (五)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六)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七)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八)摩托车乘车人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