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一)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 (二)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三)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无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四)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五)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六)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七)未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