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由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因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当事人为全部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无责任。 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