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二点二米范围内行驶;

(二)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得并排骑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三)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五)转弯前,设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

(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由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九)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十)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