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 在夜间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并在距来车方向一百米至一百五十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公共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台,不得在站外上下乘客;不得在站台内待客、揽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