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不得鸣喇叭催促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行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